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策(規)劃、研究發展、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
保養、財產及車輛管理、治安會報、(分區)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考核、內部管理、員警服務、刑案報
告紀律、特種勤務警衛、聚眾活動、協勤民力、警察常年訓練及保防
安全等事項。
三、預防組:治安人口查(察)訪、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保護管束、
檢肅不良幫派組織、治安專案、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
鈔、超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責區、公益彩券
統計、保全公司管理、協辦預防犯罪工作等事項。
四、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刑案管制、檢肅槍械、檢肅毒品、肅
竊業務、當鋪業務、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贓場所、偽變造或
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職業賭博、查緝經濟犯罪、反詐欺業
務及刑事人員績效考核、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
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入
、刑事偵防犯罪績效報表、治安指標工作(統計)等事項。
五、司法組:刑事法令蒐集、研議、解釋,移送書類審核、刑案通報、管
制,檢警、軍法機關聯繫協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遺失物、拾得
物處理、失物查尋專刊、無名屍處理、拘留所管理、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及違反第三、四級毒品罰款、起訴判決書、檢警聯繫會報等事項
。
六、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移送書電子化、刑案資料更
新更補正、各科室電腦前科素行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收發、檔案、工友(駕駛
)管理、公共關係業務。
八、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
警網勤務規劃
|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
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隊長。
|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
局轉陳臺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
訂定,報本局備查。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