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
  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
  長之協調。
  人口已達二十萬人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襄助區長處理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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