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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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區公所之組織
  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