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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區公所之組織 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