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載運廢棄物進廠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取得高雄市政府核發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其進廠車輛以向高雄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錄並符合規定之車輛
      者為限。
  二、經本廠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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