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綠地:指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義者。 二、認養: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基本維護工作。 三、經營管理:除辦理認養工作外,並於公園內設置建築物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設施,從事營業之行為。 四、捐設:指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自行購置或增建設施, 並將其所有權移轉予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行為。 五、捐助:指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出資,由主管機關或管 理機關依規定設置各項設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