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綠地:指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義者。
  二、認養: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基本維護工作。
  三、經營管理:除辦理認養工作外,並於公園內設置建築物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設施,從事營業之行為。
  四、捐設:指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自行購置或增建設施,
      並將其所有權移轉予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行為。
  五、捐助:指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出資,由主管機關或管
      理機關依規定設置各項設施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