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動物保護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眾發現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
當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註明違法時間及地點之照片、錄音、錄影
或其他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前項情形,檢舉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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