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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建設工程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村里民大會公民出席率達該村里民總戶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經村里幹事切 實清點,並由當次會主席簽認證明者,其所通過之小型建設工程議決案, 得請求鄉(鎮、市)公所配合本府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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