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建設工程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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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村里民大會
議決案鞏固地方自治基礎,加強村里建設,以提高公民參加村里民大會興
趣,依據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及台灣省加強推行
村里民大會工作要點九之(三)規定,訂定本辦法。

村里民大會公民出席率達該村里民總戶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經村里幹事切
實清點,並由當次會主席簽認證明者,其所通過之小型建設工程議決案,
得請求鄉(鎮、市)公所配合本府補助經費。

村里民大會議決案請求補助,限於村里之公共設施,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村里通路、橋樑、排水溝、井、公廁之新建及維護。
二、村里播音站之設施及修護。
三、村里路燈、電訊之設施及修護。
四、村里集會所開會用桌椅之設施。
五、村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之修繕,但新建者在保固期限內不予補助。
六、村里環境衛生設施及其改善工程。
七、村里公共育樂工程之新修建。
八、其他以義務勞動配合之小型建設工程。
前項各款工程及財物購置,均由鄉(鎮、市)公所依法負責辦理,本府得
隨時派員抽查稽核督導。

村里民大會議決案補助費之限額及分擔如下:
一、議決案所需經費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府分擔
    百分之六十五,鄉(鎮、市)公所分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所需經費如逾前款限額者,超過部份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自籌財
    源負擔。

請撥補助經費處理程序如下:
一、村里辦公處,應於村民大會開會後三日內檢附議決案,函報各該鄉(
    鎮、市)公所提經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執行小組核定。
二、鄉(鎮、市)公所應於各該村里民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造具工程設計
    圖說並附議決案暨申請支用明細表各二份(附表一)彙報本府核定補
    助款額。
三、經本府核准後三十日內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發包施工,並檢附
    工程合約書二份,鄉(鎮、市)公所統一收據及年度納入預算證明書
    各一份,報府憑撥補助款。
四、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應將補助款列入總預算內,依法開支。
五、本府對補助經費之申請,均依先後次序核定,如當年度補助支罊,留
    待下年度依序優先補助。

同一村里在同一會次內申請補助經費,以一案為限,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
申請一次。

工程或財物購置後,應由鄉(鎮、市)公所,將收支情形通知村里辦公處
,並提村里民大會報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