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魩鱙漁業,其作業漁船(筏)、漁法及漁具,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漁業人申請兼營魩鱙漁業,以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漁船或漁筏為限。
二、兼營魩鱙漁業,以使用大目袖網、流袋網、焚寄網、棒受網或叉手網
為限。
三、漁業人申請以大目袖網兼營魩鱙漁業者,應以兩艘漁船(筏)為一組
,向本府申請許可,並得申請配置一艘漁獲載運漁筏。
四、漁獲載運漁筏於經營魩鱙漁業期間,不得攜帶魩鱙漁具出海,並僅限
從事載運所配置漁船(筏)組之魩鱙漁獲,不得載運其他漁船(筏)
漁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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