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隸屬縣(市)政府,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
  事項,並受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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