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設左列附屬機關,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事項。警察局
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警務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
監督所屬職員。
二、衛生局:掌理醫政、防疫、保健、藥政、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衛
生局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衛生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
,並監督所屬職員。
三、環境保護局:掌理環境保護、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環境保護局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環境保護處之指揮、監
督,綜理局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四、稅捐稽徵處:掌理縣、市各項稅捐稽徵事項,並代徵省稅。稅捐稽
徵處處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財政廳之指揮、監督,綜理處務
,並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未設環境保護局之縣、市政府,第三款規定事項由衛生局掌理之。
第一項各局、處之組織規程由臺灣省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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