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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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隸屬縣(市)政府,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
事項,並受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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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依轄區人口、面積、交通及治安狀況區分如左:
一、市警察局:基隆、臺中、臺南為甲種編制,新竹、嘉義為乙種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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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警察局:臺北、桃園、臺中、彰化、臺南、高雄為甲種編制;雲
林、屏東為乙種編制;宜蘭、新竹、苗栗、南投、嘉義、臺東、花
蓮、澎湖為丙種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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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
市警察局及甲、乙種警察局及宜蘭縣、澎湖縣警察局置副局長二人,其
他丙種縣警察局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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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警察局置局員三人至四人,縣警察局置局員一人至三人,承局長之命
負責警政研究發展工作及重要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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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置秘書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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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設左列各課、室、中心:
一、行政課。
二、保安民防課。
三、訓練課。
四、後勤課。
五、戶口課。
六、外事課。
七、秘書室。
八、督察室。
九、保防室。
十、資訊室。
十一、勤務指揮中心。
沿海縣(市)警察局設安檢課。
縣(市)警察局得於保安民防課設保安股及民防股;安檢課設安檢股及
船舶股;保防室設調查組;秘書室設公關股及法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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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置督察長、課長、主任、股長、督察員、組長、課員、調查員、
辦事員、技士、技佐、通訊員、巡佐,並得僱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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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理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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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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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縣分局區分甲、乙種編制;市分局及縣甲
種分局設六組辦事;縣乙種分局設五組辦事;山地地區之分局設四組辦
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派出、註在所,並依法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得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設檢查哨,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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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置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巡官、警務佐、辦事員、巡佐、警
員,並得僱用雇員。
分局置副分局長一人,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局務。
分駐所置所長、巡佐、警員,派出所、駐在所,檢查哨置主管,由巡官
或巡佐擔任,並依勤務需要配置巡佐或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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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轄內各森林地區分駐(派出)所,執行森林警察任務時,並受當
地林業機關或分支機關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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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對於分局、分駐所之設立及裁併,均應報由縣(市)政府陳報臺
灣省政府轉陳行政院核准;對於派出所、駐在所之設立及裁併,均應報
由縣(市)政府轉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准,並報臺灣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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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得設左列各隊、中心: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
、隊員,並得僱用雇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課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辦事員、小隊長,並得僱用雇員。
三、消防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分隊長、警務佐、辦
事員、小隊長、隊員,並得僱用雇員。
四、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分隊長、警務佐、辦
事員、小隊長、隊員,並得僱用雇員。
五、船舶大隊:置大隊長、幹事。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管制員、報務員、技士、警報員。
臺北縣警察局並得設左列各隊:
一、女子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隊員,
並得僱用雇員。
二、無線電通訊隊:置隊長、技士、通訊員,並得僱用雇員。
市及甲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二人,並設六組辦事,乙、丙種縣
警察局設五組辦事;市及甲種、乙種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設三組辦事,
丙種縣警察局設二組辦事,並得設車輛保養場,所需人員由警察局及消
防警察隊就編制總員額內調派;交通警察隊設二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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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分局、隊、大隊、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
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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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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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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