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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金門縣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金門縣衛生局局長之命,綜 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或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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