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金門縣衛生局局長之命,綜
  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或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下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
      婦嬰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兒健康檢
      查及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肢體復健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老年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
      之臨床處置、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九、精神科: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病
      患心理輔導、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服務之改進、訓
      練及研究等事項。
  十、牙科:牙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補、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急診科:各科急診之診療及處置等事項。
  十二、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皮膚科:皮膚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胃腸科:胃腸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放射線科:放射線科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檢驗科: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
        供應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九、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及供應室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
        練等事項。
  二十、醫務室:醫療綜合業務、健保申報、病患住院、出院管理、門診
        、掛號、收費、病歷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提供
        等事項。
  二十、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物管理、庶務採購、出納、
        收費、環境衛生、營繕養護、廢水及廢棄物處理、電機設備與器
        械管理、維護、電腦系統設計、程式建立、維護、使用單位之訓
        練協調、線上服務、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及指導、膳食營
        養諮詢服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院置室主任、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
  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
  第二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院視實際需要於離島設院區,其配屬員額由本院總員額內分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金門縣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