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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5日
第七條
本局得於各鄉(鎮)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 和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