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
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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