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
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
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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