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
    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
    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
    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