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
  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
  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
  機關(構)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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