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 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 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 機關(構)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