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
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
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
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
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
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
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學生、研究生權益,因特殊事由(如因感染特殊傳染性肺炎接
受居家隔離者)無法親自辦理入學報到,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爰於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二、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
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訂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得檢附子
女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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