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為督導本辦法所定各任務編組,應統一組成小組,召開會議
了解運作情形;小組會議,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集並主持。召集人未能
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之。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各該主管機關增設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中心前,應於前項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主管機關
首長同意;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第七款新增中心
名稱前,亦同。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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