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如有遺失損毀時,應詳敘事由登報聲明作
廢,並取具保證書,檢同聲明作廢報紙,報請支給每月撫卹金機構查實後
,核准補發,或換發每季彙案報部,其受領款證書及領款被損毀者,並應
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及領款表,一併檢呈查核註銷。
前項保證書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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