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
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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