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 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 電子方式提供。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無紙化之目的,明定醫療相關法規應以書面為之之文件,得參考 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與貯存。另因應 部分民眾習慣簽具紙本文件,爰增訂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