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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 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實務上需使用有安全瓶蓋容器之情況,非僅限於防止兒童取得藥 品,故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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