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一人為品質管理系統之管理代表,並就下列權責以
書面定之:
一、確認品質管理系統書面流程之建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加強全體人員對相關法令及客戶要求之認知。
〔立法理由〕
最高管理階層應就品質管理系統,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及管理代表權責
事項訂定與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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