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應審酌其申請事由、利益風險及
數量計算方式,為准駁之決定,並得為附款。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輸入申請案,其准駁所審酌之因素及得為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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