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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應審酌其申請事由、利益風險及 數量計算方式,為准駁之決定,並得為附款。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專案製造或輸入申請案,其准駁所審酌之因素及得為附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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