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
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
金。
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
請求買回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本會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
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