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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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
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
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
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
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
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
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