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事項,受益人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但應提出下列文件,經期信 事業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核對無誤後辦理: 一、蓋有留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附印鑑證明書)及足以表明代 理行為、代理權限、代理範圍之委託書。 二、應檢附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