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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基金經理人及執行交易之業務員在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及投資前,應 對相關交易或投資之內涵先行瞭解,並對已完成交易或投資之持有部位持 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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