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
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
二、依法休職者,指其休職期限屆滿,依法申請復職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
職之日。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
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日
。
四、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以下簡稱貪瀆罪)者,指其所涉
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五、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指其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其原
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退休生效日,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
退休時,其自應屆齡退休之至遲生效日至實際退休生效日前一日止之年資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屆齡人員應予退休之意旨,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檢察機關對於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之公務人員進行偵查時,於不違反偵查
不公開原則下,得函知該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公務人員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由判決法院檢同判決正本一份,分送該公務人員
之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規範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所定原因消滅日之定義,並明定司法機關得配合通知服務機關及銓
敘部之相關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原因消滅日之定義,以避免爭
議。
三、第二項明定休職期限屆滿後辦理屆齡退休人員,其自屆齡退休至遲生
效日至實際辦理退休生效日前一日止之年資,不應採計為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請司法機關配合將公務人員涉案情形通知服務機
關及銓敘部之程序及通知事項,以利管制。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
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
二、依法休職者,指其休職期限屆滿,依法申請復職並經權責機關核
准復職之日。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
判決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之日。
四、涉嫌貪瀆罪者,指其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五、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指其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之
日,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
其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退休生效日,向原服務機關
申請辦理退休時,其自應屆齡退休之至遲生效日至實際退休生效日前
一日止之年資,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屆齡人員應予退休之意旨,不得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檢察機關對於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之公務人員進行偵查時,於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得函知該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公務人員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由判決法院檢同判決正本一份,分送該
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及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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