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辦理查驗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立法理由〕 一、考量定期退撫給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改按月發放,致增加發放機
關辦理查驗及發放作業之次數,為嘉勉承辦人員之辛勞,爰參照原發
放要點第十點規定,明定辦理相關作業表現良好,其承辦人及主管人
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勵。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發放要點
第十點
發放機關辦理查驗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得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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