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助費以兄
  弟姐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
  助費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助
  費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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