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警民字第0970030094號令修正公布 第10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方式,由互助人每人每年負擔新臺幣一元,其餘由
  政府補助。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會於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並得提存定期存
  款,其本金及孳息悉數充做福利互助之用。
  福利互助經費年度結算不足福利互助支出時,由本府籌措財源支應。

  福利互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全額補助
      其醫療費用。但全年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完全殘廢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半殘廢者,補
      助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殘廢者,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
      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仰賴互助人撫養之子女死亡者,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以居住於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為限
  ;所稱仰賴互助人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而經政府
  立案之學校證明其在學或經公立醫療院所證明其身心障礙,致不能自謀
  生活,而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之子女。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