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指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
之全校檢核結果不通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學校提早因應面臨之教學、師資結構等問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
    果為不通過,係考量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範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檢核結果之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規劃增設及調整專科以上學校院、系、所、學程與招生
          名額,依據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依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專科以上學
          校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本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
          核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該院、所、系、科及學位學
          程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部為執行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檢核,復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依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本部就各院
          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課程規劃及實施、師資、遠
          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及其他事項進行檢核及訪視,並按該檢
          核及訪視結果足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得視情節輕重,列為持
          續列管或不通過。注意事項第七點並明定學校經檢核有該點第
          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三、綜上,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
    不通過,即指依前述本標準及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全校檢核結果列
    為不通過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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