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造船廠在承接訂單建造供輸出之漁船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
關與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之漁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一、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同意造船文件,該文件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漁船之數量、各漁船之總噸數及長度。
  (二)漁船之漁業種類。
  (三)漁船之作業海域。
二、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之漁業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架構、人力配置、
    預算、法令、配額分配及漁撈能力管控。
三、漁船經營人及相關投資者之出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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