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證券投資 凡運用長期性資金,以營業或理財為目的所為之長期性
證券投資,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債券投資:
(一)買入時
1.根據債券購價及必要之附加成本,編製(借)證券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2.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其利息部分,另編製(借)其他應收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
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如有投資溢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貸
)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息時 根據實收債券利息,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
傳票,憑以記帳 。
(四)賣出時
1.根據債券帳面價值,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
如賣價與債券帳面價值有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
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2.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應收利息(貸)利息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五)還本時 根據債券到期還本額,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股票投資:長期股票投資,除會計科目應用「證券投資」「買賣票
券損益」科目外,其處理程序與企業投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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