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長期證券投資  凡運用長期性資金,以營業或理財為目的所為之長期性
  證券投資,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債券投資:
  (一)買入時
      1.根據債券購價及必要之附加成本,編製(借)證券投資傳票,憑
        以記帳。
      2.買入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其利息部分,另編製(借)其他應收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根據債券規定利率計算當月份應收利息,編製(借)應
        收利息(貸)利息收入傳票。如有投資溢或折價,其應攤銷部分
        ,另編製(借)利息收入(貸)證券投資或(借)證券投資(貸
        )利息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三)收息時  根據實收債券利息,編製(貸)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
        傳票,憑以記帳 。
  (四)賣出時
      1.根據債券帳面價值,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
        如賣價與債券帳面價值有差額時,另編製(借)或(貸)買賣票
        券損益傳票,憑以記帳。
      2.賣出之債券附有過期利息時,應編製(貸)應收利息(貸)利息
        收入傳票,憑以記帳。
  (五)還本時  根據債券到期還本額,編製(貸)證券投資傳票,憑以
        記帳。
  二、股票投資:長期股票投資,除會計科目應用「證券投資」「買賣票
      券損益」科目外,其處理程序與企業投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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