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
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
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
原條文第一項,有關副執行秘書員額規定,依體例及現況人數,刪除「二
人或」等文字。另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
職等及員額改於編制表規範,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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