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
    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供作 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
    ,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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