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受收容人之暫予收容處分,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失其效力時
,如其仍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有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事由
之一,移民署得審酌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之理由後,依本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