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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船員傷亡救濟,應由船舶所有人代表受益人辦理各項申請手續,報由使 用單位核轉主管機關,將傷殘救濟金逕發其本人收領,死亡者依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發其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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