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員傷亡救濟,應由船舶所有人代表受益人辦理各項申請手續,報由使
  用單位核轉主管機關,將傷殘救濟金逕發其本人收領,死亡者依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發其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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