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
;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
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
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
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修正援引條次;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應通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得提出申復。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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