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