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
。
〔立法理由〕
一、將「所有藥品」修正為「所交付之藥品」,以資明確。
二、配合醫療法之用語,將「病患」修正為「病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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