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
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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