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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於核准回收業、處理業之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撤銷、廢止登 記,或註銷登記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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