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
求提供廠內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再利用者及使用者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
參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使主管機關得追
蹤查核再利用情形,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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