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 求提供廠內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再利用者及使用者應予配合。
參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使主管機關得追 蹤查核再利用情形,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