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
算之:

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
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
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立法理由〕
一、變更條次。
二、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本次建議條文將經費來源相關規定集中於第八
    章附則規範,將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月退休金經費規定移列第
    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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