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如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三條約定之意外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
犯罪行為所致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金給付之責。但得在
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前項本公司之代位權,自本公司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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